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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农村宅基地有偿 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农村宅基地有偿
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林格尔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6月22日
和林格尔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强化约束机制,建立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取得,节约集约使用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和林格尔县深化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和林格尔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宅基地是指为了保障农民生活需要,依法确定给其用于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用地,包括住房、庭院、厕所等的用地。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宅基地使用权人或宅基地实际占用者,根据宅基地取得方式、时间、数量、面积等情况,向村集体交纳宅基地使用费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标准用地面积根据《和林格尔县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政办发〔2017〕32号)文件确定,最多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对象及范围。
1.“一户一宅”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
2.“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
第五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1.县城及乡(镇)规划建成区外:
(1)“一户一宅”的,有偿使用根据其超起征面积实行阶梯式计费。
超出面积1-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2元/㎡计费;
超出面积100-2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4元/㎡计费;
超出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年6元/㎡计费。
(2)“一户多宅”的。其中一宅超起征面积的,超过部分与多宅部分累计按照阶梯式计费;一宅未超起征面积的,多宅部分全部按照阶梯式计费,不扣除一宅不足面积部分。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按每年5元/㎡收费,以其他方式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按每年10元/㎡收费,超过6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平方米收费标准提高5元/㎡。
2.县城及乡(镇)规划建成区内:按照上述标准上浮20%。
3.占有和使用宅基地不足一年的,有偿使用费按半年收取,收费标准对应减半。
第六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方式。根据交纳对象自愿申请,选取以下方式之一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1.按年度交纳。每年在当年12月底前主动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交费的,优惠5%。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退出宅基地的退回当年度的有偿使用费。
2.按时间段交纳。分5年期交纳,10年期交纳,20年期交纳。5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10%,10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15%,20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20%,并在上一时间段末交纳下一时间段有偿使用费。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中途申请退出宅基地的,按未使用年限退回有偿使用费。
3.一次性交纳。一次性交纳的按70年收取,优惠30%。中途申请退出宅基地的,按未使用年限退回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收缴情况每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村民监督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审核有偿使用费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建立专户,专款专用,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和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回购资金。遵循“村财镇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收益于民”的原则,使用时需经村民委员会做出计划,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通过,接受审计和乡镇政府监督。
第九条 挪用、贪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者,乡镇政府须向责任者追缴款项并可处以相同数额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村集体每月末将宅基地有偿使用情况在宅基地审批系统上进行录入、备案。乡镇政府及时统计汇总,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交纳不是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合法化的途径,违法占用的宅基地不因交纳有偿使用费而认定为合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和林格尔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