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牧民群众:
为促进我县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资源永续保护利用,根据《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和林格尔县<关于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的实施方案(试行)>的工作方案》要求,现将我县2024年禁牧休牧工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幼林地、特种用途林、生态灌木林、封山育林区和采取封禁措施的珍稀林木分布区域;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具体包括:一是重点区域,将浑河两侧50米范围内林草湿资源、G209、S43、呼朔高速、金盛路两侧绿化带划定为禁牧区;二是幼林地,指近5-8年实施的林业项目,包括天保工程、退耕还林、重点区域绿化、造林补贴、森林抚育、退耕抚育、退化林修复、植被恢复等项目;三是自然保护区,指南天门自治区级森林公园、东西摩天岭县级自然保护区,白二爷沙坝县级自然保护区;四是退化草原修复工程;五是生态灌木林,指《和林格尔县2022年第三次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柠条灌木林、沙棘灌木林、山杏灌木林等;六是乡镇或其他部门需要禁牧的区域。(详见:和林格尔县禁牧、休牧区域分布图)。
二、实施期限
禁牧区全年禁牧;草畜平衡区在每年牧草返青期实行休牧,休牧期为:4月1日-5月30日,共计60天。
三、禁牧区域和休牧期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放养牛、马、羊等牲畜;
2.擅自移动、盗窃、破坏禁牧休牧标志等设施;
3.其他违反禁牧休牧规定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
(一)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在林地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的通知》(内司通〔2024〕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二)在实施草畜平衡的草原上超载放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三)对以暴力、威胁、煽动闹事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妨害公务、袭警)。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宣传发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全年全域全畜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政策、法规的宣传,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认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浓厚的氛围。要强化执法巡查,充分发挥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政策的行为。
(二)加强饲草储备。广大农牧户、养殖户要根据自身养殖规模,合理规划青贮、优质牧草种植面积,加强饲草储备,留足存粮、储足饲草。
(三)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参与支持全年全域全畜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有权监督、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举报电话:
城关镇人民政府 0471-7191347
盛乐镇人民政府 0471-7260129
盛乐北街街道办事处筹备组 0471-7391936
新店子镇人民政府 0471-7202031
黑老夭乡人民政府 0471-7250008
羊群沟乡人民政府 0417-7229198
大红城乡人民政府 0471-7370727
舍必崖乡人民政府 0471-7320688
巧什营镇人民政府 0471-7300118
县林业和草原局 0471-7191467
特此通告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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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农牧民群众:
为促进我县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资源永续保护利用,根据《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和林格尔县<关于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的实施方案(试行)>的工作方案》要求,现将我县2024年禁牧休牧工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幼林地、特种用途林、生态灌木林、封山育林区和采取封禁措施的珍稀林木分布区域;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具体包括:一是重点区域,将浑河两侧50米范围内林草湿资源、G209、S43、呼朔高速、金盛路两侧绿化带划定为禁牧区;二是幼林地,指近5-8年实施的林业项目,包括天保工程、退耕还林、重点区域绿化、造林补贴、森林抚育、退耕抚育、退化林修复、植被恢复等项目;三是自然保护区,指南天门自治区级森林公园、东西摩天岭县级自然保护区,白二爷沙坝县级自然保护区;四是退化草原修复工程;五是生态灌木林,指《和林格尔县2022年第三次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柠条灌木林、沙棘灌木林、山杏灌木林等;六是乡镇或其他部门需要禁牧的区域。(详见:和林格尔县禁牧、休牧区域分布图)。
二、实施期限
禁牧区全年禁牧;草畜平衡区在每年牧草返青期实行休牧,休牧期为:4月1日-5月30日,共计60天。
三、禁牧区域和休牧期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放养牛、马、羊等牲畜;
2.擅自移动、盗窃、破坏禁牧休牧标志等设施;
3.其他违反禁牧休牧规定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
(一)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在林地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的通知》(内司通〔2024〕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二)在实施草畜平衡的草原上超载放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三)对以暴力、威胁、煽动闹事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妨害公务、袭警)。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宣传发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全年全域全畜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政策、法规的宣传,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认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浓厚的氛围。要强化执法巡查,充分发挥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政策的行为。
(二)加强饲草储备。广大农牧户、养殖户要根据自身养殖规模,合理规划青贮、优质牧草种植面积,加强饲草储备,留足存粮、储足饲草。
(三)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参与支持全年全域全畜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有权监督、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举报电话:
城关镇人民政府 0471-7191347
盛乐镇人民政府 0471-7260129
盛乐北街街道办事处筹备组 0471-7391936
新店子镇人民政府 0471-7202031
黑老夭乡人民政府 0471-7250008
羊群沟乡人民政府 0417-7229198
大红城乡人民政府 0471-7370727
舍必崖乡人民政府 0471-7320688
巧什营镇人民政府 0471-7300118
县林业和草原局 0471-7191467
特此通告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