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5-0000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9-20 | 公文时效 |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监局:
现将《和林格尔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
和林格尔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高公租房房源的使用率,根据《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林格尔县城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和林格尔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重点,按照县政府统筹安排房源、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严格分配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加快建立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我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分配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遵循“自愿申请、严格审核、公开监督、违规必纠”的原则,严格做到“三公开”即房源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分配结果公开,确保分配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本次房源采用配租形式进行分配。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县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魏 斌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赵利明 住建局局长
成 员:周煊凯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赵占强 民政局局长
付利明 公安局副局长
张建国 财政局局长
武旭东 人社局局长
樊守飞 审计局局长
王文林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付伟俊 住建局副局长
谭 龙 城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赵利明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日常工作。监督组组长由县纪委监委派驻住建局组长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过程的监督工作。
四、租赁对象和条件
本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家庭成员之一拥有本县城关镇户籍,且在本县城关镇实际居住(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除外)。
3.在本县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父母住房困难并未以家庭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4.家庭人均月收入3200元及以下(2023年度城镇低保883元/月,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倍以下)。
5.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必须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及以上,且在本县城实际居住。
五、房源
配租房源:惠民家园小区33套。
六、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月租金按照现阶段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租金水平,暂定为4元/平方米,以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租金变化相应进行调整。
七、分配方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认分配房源。
八、分配公告
抽签前由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县新闻媒体、城关镇各社区居委会向社会公告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条件、抽签的时间、地点、房源、套数、户型面积和抽签的有关操作规定。
九、申请程序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告后15日内,申请人到现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和林格尔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现状等基本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共同居住人口、收入、住房、婚姻等状况进行入户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城关镇人民政府复审。
(三)城关镇人民政府接到材料后,对申请家庭的居住、经济收入状况等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不动产登记、公安、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准,核准无异议的在新闻媒体、各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符合公租房的申请人,发放《公租房租赁通知书》。
(四)抽签
1.抽签号段的确认。将参加申请公租房抽签的家庭按所在居委会排列编号,一个居委会一个号段,各居委会顺序号段由居委会支部书记进行抽取。
2.“公租房抽签顺序号”的确认。申请人拿到《公租房租赁通知书》后,带身份证、户口簿到各居委会填写“抽签登记薄”,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可由年满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代填,家庭成员也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代理人填写(需填写委托书),登记薄要载明申请人姓名、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事项,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到场先后顺序编制公租房抽签顺序号,并将加盖所属居委会、住房保障中心公章的“公租房抽签顺序号”发放给申请人。
3.“公租房实物房号”的确认。抽取公租房实物房号当天将待抽房源幢号、单元号、楼层、房号标明填写清楚,并在人大、政协、监督部门及公租房申请家庭代表(每个居委会推荐一名)的监督下装封于信封内并装入抽签箱(抽签箱要透明材料制作, 装封要规范、整洁、外表不能有易于辨认的痕迹)。抽签人按照“抽签顺序号”排队抽取房号,抽签的同时,验明并收回“公租房抽签顺序号”。抽签完毕,抽签人在现场填写公租房中签房号登记薄,由抽签人签字确认,未中签实物房号的申请人等待轮候分配。
4.抽取实物房号完毕后,申请人凭“公租房实物房号”,在10个工作日内到县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和林格尔县公租房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十、监督与管理
(一)中签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公租房入住手续,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二)公租房租金必须全部上缴县财政国库,不得挪作他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自动终止。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赁价格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出租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1.合同期满终止租赁合同的;
2.合同期限内,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解除合同的;
3.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租赁等方式在本县获得其他
住房的;
4.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5.租赁期内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6.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四)合同期满仍符合租赁申请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
(五)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赔偿。
(六)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七)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
2.出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三年内公租房分配方案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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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5-0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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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9-20 |
公文时效 |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监局:
现将《和林格尔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
和林格尔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高公租房房源的使用率,根据《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林格尔县城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和林格尔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重点,按照县政府统筹安排房源、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严格分配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加快建立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我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分配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遵循“自愿申请、严格审核、公开监督、违规必纠”的原则,严格做到“三公开”即房源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分配结果公开,确保分配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本次房源采用配租形式进行分配。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县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魏 斌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赵利明 住建局局长
成 员:周煊凯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赵占强 民政局局长
付利明 公安局副局长
张建国 财政局局长
武旭东 人社局局长
樊守飞 审计局局长
王文林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付伟俊 住建局副局长
谭 龙 城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赵利明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日常工作。监督组组长由县纪委监委派驻住建局组长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过程的监督工作。
四、租赁对象和条件
本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家庭成员之一拥有本县城关镇户籍,且在本县城关镇实际居住(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除外)。
3.在本县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父母住房困难并未以家庭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4.家庭人均月收入3200元及以下(2023年度城镇低保883元/月,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倍以下)。
5.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必须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及以上,且在本县城实际居住。
五、房源
配租房源:惠民家园小区33套。
六、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月租金按照现阶段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租金水平,暂定为4元/平方米,以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租金变化相应进行调整。
七、分配方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认分配房源。
八、分配公告
抽签前由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县新闻媒体、城关镇各社区居委会向社会公告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条件、抽签的时间、地点、房源、套数、户型面积和抽签的有关操作规定。
九、申请程序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告后15日内,申请人到现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和林格尔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现状等基本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共同居住人口、收入、住房、婚姻等状况进行入户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城关镇人民政府复审。
(三)城关镇人民政府接到材料后,对申请家庭的居住、经济收入状况等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不动产登记、公安、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准,核准无异议的在新闻媒体、各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符合公租房的申请人,发放《公租房租赁通知书》。
(四)抽签
1.抽签号段的确认。将参加申请公租房抽签的家庭按所在居委会排列编号,一个居委会一个号段,各居委会顺序号段由居委会支部书记进行抽取。
2.“公租房抽签顺序号”的确认。申请人拿到《公租房租赁通知书》后,带身份证、户口簿到各居委会填写“抽签登记薄”,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可由年满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代填,家庭成员也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代理人填写(需填写委托书),登记薄要载明申请人姓名、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事项,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到场先后顺序编制公租房抽签顺序号,并将加盖所属居委会、住房保障中心公章的“公租房抽签顺序号”发放给申请人。
3.“公租房实物房号”的确认。抽取公租房实物房号当天将待抽房源幢号、单元号、楼层、房号标明填写清楚,并在人大、政协、监督部门及公租房申请家庭代表(每个居委会推荐一名)的监督下装封于信封内并装入抽签箱(抽签箱要透明材料制作, 装封要规范、整洁、外表不能有易于辨认的痕迹)。抽签人按照“抽签顺序号”排队抽取房号,抽签的同时,验明并收回“公租房抽签顺序号”。抽签完毕,抽签人在现场填写公租房中签房号登记薄,由抽签人签字确认,未中签实物房号的申请人等待轮候分配。
4.抽取实物房号完毕后,申请人凭“公租房实物房号”,在10个工作日内到县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和林格尔县公租房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十、监督与管理
(一)中签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公租房入住手续,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二)公租房租金必须全部上缴县财政国库,不得挪作他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自动终止。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赁价格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出租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1.合同期满终止租赁合同的;
2.合同期限内,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解除合同的;
3.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租赁等方式在本县获得其他
住房的;
4.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5.租赁期内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6.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四)合同期满仍符合租赁申请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
(五)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赔偿。
(六)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七)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
2.出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三年内公租房分配方案照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