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6-00056 | 主题分类 | 科技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9-16 | 公文时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现将《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6日
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进一步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科资字〔2025〕16号)、《呼和浩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呼科字〔2023〕1号)、《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呼科字〔2025〕26号)和《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呼科资字〔20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我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要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研究、培育科技人才、推动科技合作交流、优化科研环境、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主要目标是提升全县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
第三条 科技资金主要包括:基础研究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资金等。
第四条 科技资金的安排使用,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遵循突出重点、依法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县科技项目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于县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不包括其他单位的财政专项经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本级科技资金由县财政局、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实行分级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年度科技资金预算编制保障,确保财政科技投入逐年递增;
2.配合县科技局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库管理;
3.审核县科技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科技局下达科技资金;
4.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5.及时收回经县科技局确认需要收回的科技资金;
6.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县科技局职责
1.负责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科技需求凝练、提出年度科技计划及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2.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库管理;
3.负责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研究方向,会同县财政局发布;
4.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县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5.组织项目立项、实施、科研诚信等管理,对项目实施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对确需收回的专项资金,配合县财政局收回;
6.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7.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1.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2.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落实项目实施配套资金和其他保障条件,及时将科研经费拨付到各参与单位,对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进行管理;
3.项目参与单位应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管理主体一般不直接对项目参与单位进行管理;
4.落实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5.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要求报批项目需要调整的事项;
6.接受指导、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建立完整项目档案;
7.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负责项目预算和决算编制;
2.负责项目组织和协调,严格执行任务书要求,按规定规范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3.按要求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材料,对填写、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直接负责;
4.及时报告因故需终止实施、撤销的项目或者其他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5.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履行项目合作协议、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6.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咨询专家主要职责
1.遵守公平、公正、保密和回避原则,独立、客观提出评审、论证、咨询等意见;
2.具备所受委托咨询论证事项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3.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请托”行为;
4.严守论证咨询对象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泄露评审论证结果;
5.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科技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基础研究。用于支持开展自然科学及其交叉学科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科学自由探索。
(二)科技重大攻关。聚焦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重大科技战略任务,用于支持解决我县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所面临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
(三)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用于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以及为科技创新提供条件和服务的平台载体和环境建设等科技活动。
(四)高校院所协同创新。用于支持高校院所牵头,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展实施地在本县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等科研活动。
(五)科技成果转化。用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用技术推广、示范、应用等活动。
(六)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用于支持创新平台(基地)培育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人才培育、科技合作交流、软科学研究、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引导激励奖补、技术交易补助、科技金融及科技创新环境能力建设等创新活动。
(七)其他由县委、县政府确定支持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 科技资金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支持对象:项目牵头单位应为本县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等。
(二)支持方式:科技资金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
1.事前资助,是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专项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立项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2.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县科技局根据相关管理办法,事后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支持方式。
3.其他支持方式,是指除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之外的支持方式。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指南发布。县科技局在广泛征集科技需求、凝练研究方向的基础上,分类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发布范围、项目遴选和组织实施方式、申报时限等。对突发、紧急的科技需求,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启动项目。
第九条 项目组织方式。县科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团队。
第十条 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主动申请,申报材料提交县科技局。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依法登记注册,在和林格尔县内实际经营,至少成立1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须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指南要求明确首席专家的,首席专家作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全面负责。
4.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项目经费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近3年企业报送税务局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研发经费投入情况;成立不足3年的,需提供成立以来报送税务局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以及研发经费投入情况。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会计账中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研发费用辅助账等。
4.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研究能力佐证材料、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评价等证书,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或文件;
5.联合申报协议(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需提供,协议中应包含项目名称、课题任务设置及分工、专项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项目经费筹集与使用等内容),协议经单位盖章,法人、项目及所有课题负责人签字有效;
6.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书、资金配套、安全、环保、生物安全等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申报项目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
2.项目重复研究或在同一年度申报县本级不同类别科技项目的;
3.项目负责人(项目第一承担者)在研县科技项目累计超过2项的。
第十三条 突发紧急的科技需求,采取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制”、长周期项目、非共识项目等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县科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择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县科技局对所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第十五条 县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定向择优和公开择优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项目,应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和评审结果,县科技局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报县政府批复后,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拟立项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不成立的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任务书内容须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考核指标。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下达资金,原则上县外参与单位经费分配额度不得过半。
第十八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立项:
1.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资格的;
2.未按要求提交并签订任务书及相关材料的;
3.签订任务(合同)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立项或发现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申请撤销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原因,报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批复后执行。无故不签订任务(合同)书的,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4.已完成项目评审论证,在签订任务书阶段变更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
5.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行为的;
6.存在撤销立项的其他情况。
被撤销项目已下达支持资金的,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科技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科研项目资金计入研发科目,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不得超范围列支,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指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从科研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支出。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需要合作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当签订任务书,事前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约定资金开支范围与资金额度。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等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县科技局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分类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科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在和林格尔县开展成果转化与应用,并支持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前提下,自主选择成果转化路径与区域布局,依法依规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第二十五条 强化项目监督管理,综合运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现场监督、绩效评估(评价)、举报核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监督工作可根据需要采取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检查等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如存在套取专项资金、违反科研诚信等现象,视情况采取中止项目任务并收回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日常记录和资料归档,实施科技项目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强化单位内部的日常监管。须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要包括项目调整、项目终止等;项目承担单位不能履行此职责的,由县科技局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实施项目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制度。承担县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年度实施报告报送县科技局。项目实施时间不足6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七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综合绩效评价申请,项目下设课题的须由项目牵头单位完成全部课题绩效评价后方可提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项目未下设课题的,直接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一般应在收到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规定各项指标的,可提前申请综合绩效评价,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以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现场测试等方式。县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开展评前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1.综合绩效评价重点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成果产出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具体根据《和林格尔县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程》执行。
2.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或合格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
3.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不通过”:
(1)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未完成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3)不配合监督检查、中期绩效评价,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的;
(4)财政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5)不符合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其他情况。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其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论为“不通过”的,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县科技局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条 对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争议较大的项目,可暂缓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牵头单位须在暂缓之日起3个月内补充资料或整改后,重新申请综合绩效评价,暂缓最多1次,再次评价仍存在结论争议较大的,结论为“不通过”。暂缓项目不得评价为“优秀”。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对重大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
(一)涉及项目实施周期、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申请,报县科技局审核批复。
(二)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机构改革、撤并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并提供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承诺,报县科技局审核批复。
(三)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提出申请,延期只能申请1次,一般不超过1年。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变更的,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涉及参与单位、参与人员变更的,协商一致可自主变更,在确保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向县科技局备案。
(五)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主安排。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项目,不能主动申请的,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
1.经实践证明,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的任务且无改进办法的;
2.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4.因国家、自治区、市及我县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5.通过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的;
6.项目承担单位因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7.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纠纷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8.不配合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9.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
10.项目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11.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终止处理。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作出书面报告,并作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报县科技局核查,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科技项目征集、立项、验收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科研信用记录,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六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县科技局以及委托的第三方有关人员与项目或争议处理相关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项目申请单位认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请,经县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十七条 科研诚信管理覆盖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全过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与失信责任。相关责任主体要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学技术活动规范等。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评审意见,不得伪造、修改评审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评审专家和评审意见。采用评审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三十九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县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违规使用资金、擅自变更重大事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科研失信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强制终止项目执行,收回结余资金并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取消一定限期内申报资格等惩戒措施,按照相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 评审、评价专家存在违规评审、弄虚作假、泄露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县科技局建议取消专家资格,记入科研诚信档案,通报所在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本办法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2024年12月31日印发的《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政发〔2024〕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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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科技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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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现将《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6日
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进一步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科资字〔2025〕16号)、《呼和浩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呼科字〔2023〕1号)、《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呼科字〔2025〕26号)和《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呼科资字〔20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我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要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研究、培育科技人才、推动科技合作交流、优化科研环境、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主要目标是提升全县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
第三条 科技资金主要包括:基础研究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资金等。
第四条 科技资金的安排使用,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遵循突出重点、依法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县科技项目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于县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不包括其他单位的财政专项经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本级科技资金由县财政局、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实行分级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年度科技资金预算编制保障,确保财政科技投入逐年递增;
2.配合县科技局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库管理;
3.审核县科技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科技局下达科技资金;
4.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5.及时收回经县科技局确认需要收回的科技资金;
6.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县科技局职责
1.负责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科技需求凝练、提出年度科技计划及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2.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库管理;
3.负责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研究方向,会同县财政局发布;
4.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县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5.组织项目立项、实施、科研诚信等管理,对项目实施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对确需收回的专项资金,配合县财政局收回;
6.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7.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1.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2.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落实项目实施配套资金和其他保障条件,及时将科研经费拨付到各参与单位,对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进行管理;
3.项目参与单位应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管理主体一般不直接对项目参与单位进行管理;
4.落实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5.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要求报批项目需要调整的事项;
6.接受指导、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建立完整项目档案;
7.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负责项目预算和决算编制;
2.负责项目组织和协调,严格执行任务书要求,按规定规范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3.按要求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材料,对填写、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直接负责;
4.及时报告因故需终止实施、撤销的项目或者其他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5.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履行项目合作协议、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6.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咨询专家主要职责
1.遵守公平、公正、保密和回避原则,独立、客观提出评审、论证、咨询等意见;
2.具备所受委托咨询论证事项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3.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请托”行为;
4.严守论证咨询对象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泄露评审论证结果;
5.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科技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基础研究。用于支持开展自然科学及其交叉学科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科学自由探索。
(二)科技重大攻关。聚焦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重大科技战略任务,用于支持解决我县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所面临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
(三)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用于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以及为科技创新提供条件和服务的平台载体和环境建设等科技活动。
(四)高校院所协同创新。用于支持高校院所牵头,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展实施地在本县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等科研活动。
(五)科技成果转化。用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用技术推广、示范、应用等活动。
(六)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用于支持创新平台(基地)培育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人才培育、科技合作交流、软科学研究、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引导激励奖补、技术交易补助、科技金融及科技创新环境能力建设等创新活动。
(七)其他由县委、县政府确定支持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 科技资金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支持对象:项目牵头单位应为本县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等。
(二)支持方式:科技资金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
1.事前资助,是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专项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立项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2.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县科技局根据相关管理办法,事后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支持方式。
3.其他支持方式,是指除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之外的支持方式。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指南发布。县科技局在广泛征集科技需求、凝练研究方向的基础上,分类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发布范围、项目遴选和组织实施方式、申报时限等。对突发、紧急的科技需求,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启动项目。
第九条 项目组织方式。县科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团队。
第十条 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主动申请,申报材料提交县科技局。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依法登记注册,在和林格尔县内实际经营,至少成立1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须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指南要求明确首席专家的,首席专家作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全面负责。
4.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项目经费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近3年企业报送税务局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研发经费投入情况;成立不足3年的,需提供成立以来报送税务局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以及研发经费投入情况。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会计账中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研发费用辅助账等。
4.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研究能力佐证材料、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评价等证书,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或文件;
5.联合申报协议(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需提供,协议中应包含项目名称、课题任务设置及分工、专项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项目经费筹集与使用等内容),协议经单位盖章,法人、项目及所有课题负责人签字有效;
6.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书、资金配套、安全、环保、生物安全等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申报项目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
2.项目重复研究或在同一年度申报县本级不同类别科技项目的;
3.项目负责人(项目第一承担者)在研县科技项目累计超过2项的。
第十三条 突发紧急的科技需求,采取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制”、长周期项目、非共识项目等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县科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择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县科技局对所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第十五条 县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定向择优和公开择优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项目,应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和评审结果,县科技局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报县政府批复后,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拟立项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不成立的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任务书内容须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考核指标。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下达资金,原则上县外参与单位经费分配额度不得过半。
第十八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立项:
1.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资格的;
2.未按要求提交并签订任务书及相关材料的;
3.签订任务(合同)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立项或发现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申请撤销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原因,报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批复后执行。无故不签订任务(合同)书的,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4.已完成项目评审论证,在签订任务书阶段变更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
5.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行为的;
6.存在撤销立项的其他情况。
被撤销项目已下达支持资金的,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科技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科研项目资金计入研发科目,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不得超范围列支,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指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从科研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支出。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需要合作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当签订任务书,事前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约定资金开支范围与资金额度。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等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县科技局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分类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科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在和林格尔县开展成果转化与应用,并支持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前提下,自主选择成果转化路径与区域布局,依法依规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第二十五条 强化项目监督管理,综合运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现场监督、绩效评估(评价)、举报核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监督工作可根据需要采取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检查等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如存在套取专项资金、违反科研诚信等现象,视情况采取中止项目任务并收回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日常记录和资料归档,实施科技项目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强化单位内部的日常监管。须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要包括项目调整、项目终止等;项目承担单位不能履行此职责的,由县科技局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实施项目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制度。承担县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年度实施报告报送县科技局。项目实施时间不足6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七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综合绩效评价申请,项目下设课题的须由项目牵头单位完成全部课题绩效评价后方可提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项目未下设课题的,直接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一般应在收到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规定各项指标的,可提前申请综合绩效评价,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以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现场测试等方式。县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开展评前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1.综合绩效评价重点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成果产出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具体根据《和林格尔县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程》执行。
2.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或合格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
3.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不通过”:
(1)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未完成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3)不配合监督检查、中期绩效评价,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的;
(4)财政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5)不符合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其他情况。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其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论为“不通过”的,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县科技局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条 对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争议较大的项目,可暂缓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牵头单位须在暂缓之日起3个月内补充资料或整改后,重新申请综合绩效评价,暂缓最多1次,再次评价仍存在结论争议较大的,结论为“不通过”。暂缓项目不得评价为“优秀”。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对重大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
(一)涉及项目实施周期、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申请,报县科技局审核批复。
(二)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机构改革、撤并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并提供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承诺,报县科技局审核批复。
(三)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提出申请,延期只能申请1次,一般不超过1年。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变更的,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涉及参与单位、参与人员变更的,协商一致可自主变更,在确保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向县科技局备案。
(五)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主安排。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项目,不能主动申请的,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
1.经实践证明,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的任务且无改进办法的;
2.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4.因国家、自治区、市及我县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5.通过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的;
6.项目承担单位因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7.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纠纷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8.不配合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9.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
10.项目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11.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终止处理。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作出书面报告,并作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报县科技局核查,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科技项目征集、立项、验收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科研信用记录,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六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县科技局以及委托的第三方有关人员与项目或争议处理相关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项目申请单位认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请,经县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十七条 科研诚信管理覆盖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全过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与失信责任。相关责任主体要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学技术活动规范等。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评审意见,不得伪造、修改评审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评审专家和评审意见。采用评审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三十九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县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违规使用资金、擅自变更重大事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科研失信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强制终止项目执行,收回结余资金并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取消一定限期内申报资格等惩戒措施,按照相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 评审、评价专家存在违规评审、弄虚作假、泄露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县科技局建议取消专家资格,记入科研诚信档案,通报所在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本办法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2024年12月31日印发的《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政发〔2024〕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