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19967/2022-0009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8-06-01 | 公文时效 |
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区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受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的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购房
本人户口簿、身份
证、房屋权属证书
或网签合同
→ 去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直系亲属
包括夫妻、父母、子
女、孙子女、外孙子
女(合法稳定住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 网站支持IPv6
联系电话:0471-7192805 蒙ICP备16006134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积分统计查询
| 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19967/2022-00098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8-06-01 |
| 公文时效 |
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区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受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的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购房
本人户口簿、身份
证、房屋权属证书
或网签合同
→ 去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直系亲属
包括夫妻、父母、子
女、孙子女、外孙子
女(合法稳定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