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 政务新媒体
    政务新媒体

    政务微信

    和林信访

    和林信访

  • 蒙古文版
  • 登录 / 注册
  • 集约化站群导航

    旗县区

    • 土默特左旗
    • 托克托县
    • 和林县
    • 清水河县
    • 武川县
    • 新城区
    • 回民区
    • 玉泉区
    • 赛罕区

    委办局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务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外事办公室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疗保障局
    • 信访局
    • 市城市管理局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开发区

    •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和林格尔新区

    其他

    • 呼和浩特市地铁
    • 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本站
  • 本站
  • 平台
  • 网站首页
  • 走进和林
  • 要闻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政府数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基层政务公开 > 乡镇 > 羊群沟乡 > 实施情况
索 引 号 11150123011702219p/2024-0013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羊群沟乡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9-19 公文时效

和林格尔县羊群沟乡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9-20 15:02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   定  依  据

赋权部门

1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自然资源局

2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自然资源局

3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局

4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林草局

5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林草局

6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林草局

7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林草局

8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林草局

9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林草局

10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林草局

11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住建局

12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住建局

13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住建局

14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住建局

15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住建局

16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住建局

17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水务局

18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水务局

19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水务局

20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水务局

2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水务局

22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水务局

23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水务局

24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林草局

水务局

25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水务局

26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水务局

27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水务局

28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水务局

29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水务局

30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水务局

31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水务局

32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住建局

33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项

住建局

34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项

住建局

35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七项

住建局

36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项

住建局

37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项

住建局

38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卫健委

39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卫健委

40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农牧局

41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农牧局

42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水务局

43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局

44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局

农牧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件下载
打印 关闭

政策解读

  • 中国政府网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
  • 呼市旗县区网站 呼市旗县区网站
    赛罕区 玉泉区 回民区 新城区 武川县 清水河县 托克托县 土默特左旗
  •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党政机关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 网站支持IPv6

联系电话:0471-7192805 蒙ICP备16006134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积分统计查询  

  • 登录/注册
  • 蒙古文版
  • 长辈版
  • 退出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本站
  • 本站
  • 平台
  • 网站首页
  • 走进和林
  • 要闻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政府数据
  • 专题专栏
  • 登录/注册
  • 蒙古文版
  • 退出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本站
  • 本站
  • 平台
  • 网站首页
  • 走进和林
  • 要闻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政府数据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基层政务公开 > 乡镇 > 羊群沟乡 > 实施情况
索 引 号 11150123011702219p/2024-0013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羊群沟乡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9-19
公文时效
和林格尔县羊群沟乡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9-20 15:02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   定  依  据

赋权部门

1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自然资源局

2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自然资源局

3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局

4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林草局

5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林草局

6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林草局

7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林草局

8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林草局

9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林草局

10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林草局

11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住建局

12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住建局

13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住建局

14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住建局

15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住建局

16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住建局

17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水务局

18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水务局

19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水务局

20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水务局

2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水务局

22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水务局

23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水务局

24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林草局

水务局

25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水务局

26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水务局

27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水务局

28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水务局

29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水务局

30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水务局

31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水务局

32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住建局

33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项

住建局

34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项

住建局

35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七项

住建局

36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项

住建局

37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项

住建局

38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卫健委

39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卫健委

40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农牧局

41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农牧局

42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水务局

43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局

44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局

农牧局


文件下载

政策解读

  • 移动版
  • 电脑版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 联系电话:0471-7192805
  • 蒙ICP备16006134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