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123MB1D763672/2024-00053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5-30 | 公文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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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150123MB1D763672/2024-00053 |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5-30 |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天皓玻纤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内蒙古天皓玻纤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万吨高性能玻纤生产基地项目临时用地(办公生活区)的批复》(呼自然资临批字〔2024〕4号)。你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经我局研究决定,原则同意你公司的用地申请,现批复如下:
一、使用权人:内蒙古天皓玻纤有限责任公司;
二、占地面积:2.0002公顷;土地用途:用于施工便道使用;
三、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承诺执行,用地到期后,恢复临时用地原状。
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