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123MB1D763672/2025-00014 | 主题分类 | 其他;土地 |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4-14 | 公文时效 |
呼和浩特市塞北红城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火山引擎内蒙古和林格尔算力中心一期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位于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牧村土地面积6.5496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6.5496公顷(水浇地5.7735公顷、沟渠0.3695公顷、农村道路0.0323公顷、天然牧草地0.3541公顷、其他草地0.0202公顷),用于火山引擎内蒙古和林格尔算力中心一期项目,用途为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材料堆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和施工便道。
二、本临时土地使用期限为2年(以林草部门批复时间为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公司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公司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测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公司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公司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复垦方案报告表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
(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使用期满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五)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在复垦到期前及时补缴,并更正三方监管协议。
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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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150123MB1D763672/2025-00014 |
|---|---|
| 主题分类 | 其他;土地 |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4-14 |
| 公文时效 |
呼和浩特市塞北红城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火山引擎内蒙古和林格尔算力中心一期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位于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牧村土地面积6.5496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6.5496公顷(水浇地5.7735公顷、沟渠0.3695公顷、农村道路0.0323公顷、天然牧草地0.3541公顷、其他草地0.0202公顷),用于火山引擎内蒙古和林格尔算力中心一期项目,用途为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材料堆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和施工便道。
二、本临时土地使用期限为2年(以林草部门批复时间为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公司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公司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测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公司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公司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复垦方案报告表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
(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使用期满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五)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在复垦到期前及时补缴,并更正三方监管协议。
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