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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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冶金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1号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县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处置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1号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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