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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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烟花爆竹批发的行政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许可证制度。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批发许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
责任主体 | 县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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