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责任主体 | 县应急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材料,对案件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由、决定和当事人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五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四)不按本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为的;(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对举报行政执法中违法问题的举报人,或者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蒙ICP备16006134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