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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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部门规章《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第7号令公布,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议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复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复决定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复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复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6.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无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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