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一是形式性审查;对项目申请报告、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该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进行审查。二是实质性审查;从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公众利益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咨询评估及修改补正申报材料的时间)做出是否审批的决定。若有特殊原因,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同意审批文件或不予审批的通知印发后,送达项目申请单位,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核准的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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