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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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存储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第四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监察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于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粮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第四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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