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151033003000 |
---|---|
事项名称 | 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注销登记审查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设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十六条:体育社会团体的设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 |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如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备注 | 文旅体局划转至审批局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蒙ICP备16006134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