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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120029000
事项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责任主体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备注 农牧局划转至审批局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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