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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123018000
事项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责任主体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补正内容、期限;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告知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2.审查责任:核查申请资料和现场核对资料是否完整;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部门审核检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审核技术审查报告。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下达整改意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相应权利
4.送达责任:
①发放并送达执业许可书。
②公开许可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2.【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备注 卫健委划转至审批局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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