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0119004000 |
|---|---|
| 事项名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审查,对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6.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领取申批材料。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十五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
| 备注 | 水务局划转至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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