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151018017W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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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备案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因不可抗力变更班期、班次的除外),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自收到申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书面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组织审查或进行技术评审。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向自治区水利厅提交审查的相关结果。 3.决定责任:水务局对审查或技术评审意见以及审定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审核,出具行政审批意见,按照公文处理程序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 4.告知责任:按时办结,并告知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领取审批材料,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备注 | 交通局划转至审批局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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