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0118082000 |
|---|---|
| 事项名称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
|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责任事项 |
1.《行政许可法》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
| 备注 | 交通局划转至审批局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蒙ICP备16006134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