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0120181000 |
|---|---|
| 事项名称 | 渔业船舶登记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年修正本)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 |
|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2.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3.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证书。4检验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农牧局划转至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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