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151018019W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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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备案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修正本) 第二十八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义务。 |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备注 | 交通局划转至审批局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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