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6修正本) 第八条 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试运行经营条件,并取得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经营许可。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无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蒙ICP备16006134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