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150105010000
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设立、分立、合并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版)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责任主体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提出的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提出的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内人社发[2011]213号)要求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申办条件的将办学许可证发给申办单位或申办人,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单位或申办人。 4.事后监督责任:每年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年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备注 教育局划转至审批局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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