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150117035000
事项名称 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版)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内砍伐、移植树木;不得随意更换树木。 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确需砍伐、移植树木,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砍一栽五”的原则予以补植,并保证成活。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 砍伐除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树木或者需要移植的树木达二十株以上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人身或者公共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 (四)郁闭林间伐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绿地;不得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置换公园绿地;不得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不得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或者其他占用绿地的活动。 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并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临时占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的,应当缴纳绿地恢复费。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绿地。 临时占用其它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绿地。 依照前两款规定应当恢复绿地但由于季节原因不能绿化的,应当在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予以绿化。 临时占用绿地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办理延长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手续。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责任主体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 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1)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2)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七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者未按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执行绿地率标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核实规划许可内容,未履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者绿化工程验收职责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履行绿化建设、保护管理以及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准变更城市绿地用途,侵占、破坏城市绿地,批准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置换城市绿地、商业开发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或者其他占用绿地的活动、延长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未按时收回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对破坏城市绿地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罚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批准砍伐、移植树木,随意更换树木,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致使树木损伤或者死亡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取绿地补偿费、绿地恢复费,未执行专户存储,未用于补建、增加和恢复绿地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建立城市绿线档案、保护系统,侵占城市绿线,未按规定修改城市绿线,未补充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的; (八)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备注 住建局划转至审批局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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