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117014000
事项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如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1)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2)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3)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版)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给予查处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备注 城管大队划转至审批局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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