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用地进行宣传、庆典、节庆商业体育活动的行政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市容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
|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 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1)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2)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
| 备注 | 城管大队划转至审批局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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