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1510170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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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的备案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经2009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9年5月5日公布 自2009年6月5日起施)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经营专利申请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手续,向停车场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 |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 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1)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2)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停车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影响形象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城管大队划转至审批局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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