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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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资料完全后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按照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 第五十条 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 (二)对举办人才交流会无故不予批准,影响人才交流会正常举办的; (三)未履行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查职责,造成后果的; (四)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当事人、用人单位或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的。 |
备注 | 新增(市审批局下放)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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