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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消防救援大队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725007000
事项名称 火灾事故调查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责任主体 消防救援机构
责任事项  火灾事故调查管辖范围规程:1、 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由支队负责调查;(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一次死亡三人以下的;重伤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的,受灾三十户以上、五十户以下的,一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由支队负责组织,大队负责调查;上述案件案情复杂的,由支队领导批准,支队可直接负责调查;(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重伤十人以下的;受灾三十户以下的;无人员伤亡,一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一千万元以下的,由大队负责调查。(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以下条件均满足的火灾事故案件,由火灾发生地派出所负责调查:
(一)火灾无人员伤亡的;
(二)受灾范围仅限一户或者一个管辖范围内的单位;
(三)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经统计不足10000元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五)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六)火灾发生场所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权限内且火灾调查不需进行检验、技术鉴定和现场试验的;
(七)火灾不涉及赔偿责任的或第三方责任的;
(八)非涉外的。
5、在建工地火灾以及所有重点单位一般火灾,由属地辖区大队负责火灾调查及事故处理;
6、火灾事故案情复杂的,各级消防机构可以邀请火调专家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火调专家的现场补助由邀请单位负责。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火灾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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