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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颁布机关: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 第八十一条 第三款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责任主体 县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需行政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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