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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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施行时间:2011年1月8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2.【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 系统重要部分的冗余或者备份措施;(二) 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三) 网络攻击防范和追踪措施;(四) 安全审计和预警措施;(五) 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留存1年以上措施;(六) 记录用户账号、主叫电话号码和网络地址措施;(七) 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措施;(八) 垃圾信息、有害信息的防治、清理措施;(九) 信息群发限制措施;(十) 其他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至四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建议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县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需行政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5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票据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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