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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单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而未安装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一)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系统的重要部位; (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 (三)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及其重要部位以及货币押运车辆等; (四)民用机场、大型车站以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 (五)重要物资仓库和粮库; (六)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的重要部位; (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设施; (八)星级饭店、大型娱乐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道; (九)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有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等场所; (十)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较多的场所;(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较大规模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而未安装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为2014年修改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
责任主体 县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需行政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0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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