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 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 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 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 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 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 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
| 责任主体 | 县公安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依法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
| 备注 | 无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蒙ICP备16006134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