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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责任主体 县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6条,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严禁采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的强制措施,文书中凡是要求签名或捺指印的地方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捺指印。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处罚意见书》,符合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及时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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