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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化工管道的管理单位、工矿企业在野外施工作业,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未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化工管道的管理单位、工矿企业在野外施工作业,应当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做好防扑火工作。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化工管道的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在野外施工作业,未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标志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县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化工管道的管理单位、工矿企业在野外施工作业,应当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未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未履行防扑火责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并派出至少2人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工作人员去现地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作记录,撰写调查报告。综合上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内容的决策,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和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启动、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五)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扑救,或者拒绝、阻碍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的; (六)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的; (七)贪污、挪用、截留防火资金、设施设备、物资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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