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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冒充森林公安、林业行政管理人员招摇撞骗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责任主体 县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冒充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林业行政管理人员招摇撞骗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记录,符合扣押、检查、先行登记保存,鉴定条件的依法进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卷,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情况。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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