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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办理治安案件扣押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责任主体 县公安局
责任事项 1.调查阶段责任:进行扣押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办案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出示工作证件。办案人员扣押物品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有条件的,可以对扣押现场和扣押物品拍照、录像。2.审核阶段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阶段责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阶段责任: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3]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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