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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县自然资源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115006000
事项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本)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责任主体 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核、备案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审核未通过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通过、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审核通过、准予备案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未通过、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核通过、准予备案决定的; 8.擅自收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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