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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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工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情况(或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称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共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称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决定。 8.报请责任: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项目,应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下一步处理。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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