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类改造项目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第一款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政策文件】《关于调整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工信厅工作职责的批复》(内机构编委发〔2021〕10号) 一、将自治区工信厅有关工业基本建设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职责划入自治区发改委。二、自治区工信厅继续承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 |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并公布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备案信息。 2.审查责任: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四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决定责任: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备案信息后视为项目备案。 4.送达责任: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5.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第五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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