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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船舶代理、旅客(货物)运输代理经营企业设立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三十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和林格尔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蒙ICP备16006134号-1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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