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强制执行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交通运输 |
|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违法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停止违法行为,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停止违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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