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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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船舶安全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本)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以公开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全面检查等。 2.调查责任:对在日常检查中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诉、检举、新闻媒体反映和依法转交的案件进行核实,履行调查责任。 3.鉴定查验责任:对相对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批手续、证件等进行核对。 4.勘验责任: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等进行实地查看,了解相应行为的现场情况,以确定有关个人、组织是否参与了相应行为以及参与者的责任情况。 5.结果处理责任:对监督检查的结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信息公开责任: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后,根据情形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予以公布。对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经查实确属违法违规且经催告仍不改正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2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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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本)第五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者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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