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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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渡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行政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初步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立案后进一步调查,对当时人进行询问,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书面记录,保守有关秘密。 2、立案责任:初步调查后,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进行书面记录,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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