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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查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已进行修订,此处所列依据已进行变更。建议重新寻找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和林格尔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公示受理结果。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审查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已进行修订,此处所列依据已进行变更。建议重新寻找追责依据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九十条;  审查意见:建议明确具体条款的内容,同时注意《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已重新修订,建议将内容重新校对。

3、《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暂扣车辆的;(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对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六)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审查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已修订,此条应为第三十八条,建议重新校对。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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