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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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巡游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公示受理结果。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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