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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权力类别 行政裁决
设定依据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审查意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已重新修订,第五十七条内容发生改变,建议将内容重新校对。


责任主体 和林格尔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不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

4.执行阶段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审查意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已重新修订,第九十条内容发生改变,建议将内容重新校对。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蒙ICP备16006134号-1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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