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有关奖励表彰的通知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据实审核。 3.报送责任:及时将符合表彰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表彰权限部门。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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