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 审查意见:建议明确具体条款的内容,同时注意《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已重新修订,建议将内容重新校对。 2.【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四十九条 审查意见:建议明确具体条款的内容 3.【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条 审查意见:建议明确具体条款的内容 |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公示受理结果。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实车查验的进行实车查验。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审查意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已重新修订,第九十条内容发生改变,建议将内容重新校对。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六条 审查意见:建议明确具体条款的内容。 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审查意见:建议明确具体条款内容。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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